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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与郭明志、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32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与郭明志、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郭明志,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敏,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叶有生,职务不详。

被告郭明志(系成华区鑫南洋精品家具馆经营者),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余明,职务不详。

本案受理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与被告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郭明志、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郭明志、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郭明志、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撤回对成都圣地亚南洋家具商场有限公司、郭明志、深圳市亮荘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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