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知初字第170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
被告陈明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陈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6.50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