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xxx与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394号
案件名称xxx与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94号原告:xxx。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伟,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