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文胜,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箫箫,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新乐哈超市。
经营者李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新乐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