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志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朝阳,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萧敏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常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122417.7)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