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清孟,系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万家隆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清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实体纠纷已解决,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