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升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兰、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国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刘跃浩,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上诉人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家得好公司)、原审被告刘跃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0××××.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家得好公司以梦想公司为制造者和销售者、刘跃浩为销售者提起诉讼。
梦想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刘跃浩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饶平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市、××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由于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市和潮州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梦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梦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梦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而梦想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家得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得好公司以梦想公司、刘跃浩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梦想公司、刘跃浩的住所地分别在××××市和潮州市饶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和本院《关于调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09]473号文某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管辖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和梅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梦想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调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09]473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发生在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