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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淑珍诉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内01民初35号
案件名称何淑珍诉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某,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初3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唐小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西街科技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被告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西街141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本案中,原告请求解散的公司为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经核对,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故本案应当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呼和浩特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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