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爱春、王慧颖,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