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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金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132号
案件名称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金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姚金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32号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敬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金辉,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金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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