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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孔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4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留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辩护人肖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2月始,被告人孔某租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388号二楼213A仓库,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MAC”、“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4年5月2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MAC”注册商标的散粉576盒、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眼影156盒。

经鉴定,其中假冒“MAC”注册商标的散粉576盒共价值2160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孔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孔某有自首情节;

⒉涉案假冒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较低,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⒊孔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请求法院对孔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2月始,被告人孔某租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388号二楼213A仓库,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MAC”、“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2014年5月2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MAC”注册商标的散粉576盒、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眼影156盒。

经鉴定,其中假冒“MAC”注册商标的散粉576盒共价值216000元。

经民警传唤,孔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高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房屋租赁合同,病历,到案经过,被告人孔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孔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孔某扣押在本院的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思佳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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