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
被告邓具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具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