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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8661号
案件名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林君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866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郊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被告林君恋,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林君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林君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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