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维燕,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维燕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