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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贤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3)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83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贤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3)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林贤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贤三,个体工商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贤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

被告林贤三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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