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25号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本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秦家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本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