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友。
委托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日衡,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1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