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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石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和知民初字第0552号
案件名称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石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石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知民初字第0552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波。

委托代理人边鸿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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