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0-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刘小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