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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江志清、江亿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1924)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192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江志清、江亿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1924)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江志清,江亿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A3-20.21。

法定代表人李生广。

被告江志清,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江亿梅,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志清、被告江亿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志清、被告江亿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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