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宁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上海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