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26号原告上海苏先生饺子店,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投资人苏伟兴。
委托代理人王赪,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琪,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得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先生饺子店诉被告上海盛得鑫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苏先生饺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苏先生饺子店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