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0号原告:苏武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越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武波与被告广州越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武波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武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武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苏武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