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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台州市椒江天茶阁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台椒知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台州市椒江天茶阁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台州市椒江天茶阁茶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1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台州市椒江天茶阁茶叶经营部。

经营者:王雪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天茶阁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秀 云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人民陪审员 吕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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