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1号原告任文林,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刘高杰,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号楼***层**号。
委托代理人宋刘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楼***室。
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
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捷豹路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
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杰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任文林诉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捷豹路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第24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第201110005842.2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至4、6至8、10以及不包含技术特征“内胎呈直棒状”、“内胎是依附或结合在外胎内壁或抗拉层内壁的塑料膜或涂层”和“内胎呈管带状、管带具有二个或以上内胎的长度,截取一段加工成内胎”中的至少一个特征的权利要求5、和不包含技术特征“平底外胎呈平板状,即外胎的圆周圈呈内外平行的平板状,没有两侧边”的权利要求9无效。
后本案原告任文林就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任文林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