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23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祁东县黄土铺昌伟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四马堂村。
经营者:罗昌伟。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黄土铺昌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