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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宝达利皮革有限公司与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宝达利皮革有限公司与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宝达利皮革有限公司,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34号原告:苏州市宝达利皮革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市周市镇朱家湾*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横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凤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宝达利皮革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苏州市宝达利皮革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间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属于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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