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
被告: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威,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洪。
被告:马锐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马锐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