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兰心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才,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楚悟。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永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天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24××××.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永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永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永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永道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王天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专利案件级别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
永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永道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永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