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蔡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秦业钢塑藤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
法定代表人:鱼锋。
被告:曾文丽,女,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
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曾文丽家具店的经营者。
原告蔡滢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秦业钢塑藤艺制品有限公司、曾文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7××××.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蔡滢以各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滢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蔡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