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知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金婵。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