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865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
被告王则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则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则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