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江,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隆翔针织行经营者,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