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5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吴永红,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成都双流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流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惠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