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4-13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具秀平(系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新又多购物广场经营者),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具秀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三案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已减半计算),均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