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伯群,系宜兴市百家缘百货超市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伯群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知民初字第0117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伯群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伯群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伯群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史伯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