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6号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墩背新村六巷一栋703。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维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15层N室。
法定代表人李迪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便携式蓝牙插卡音箱(MQE5)”、专利号:ZL20133011××××.3)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