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2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71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朝登,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意德五金工具制造厂业主,住四川省高县蕉村镇龙潭村落木沟组88号。
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朝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