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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李梓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9号
案件名称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李梓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李梓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梓胜。

被告: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

投资人:李梓胜。

委托代理人:罗日丽。

委托代理人:邵健容。

被告:李梓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以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保全的网站是被告所有为由,当庭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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