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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与艾顺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5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与艾顺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艾顺华,吴贵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58号原告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

投资人谢仲馀。

委托代理人叶继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顺华。

被告吴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与被告艾顺华、吴贵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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