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58号原告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
投资人谢仲馀。
委托代理人叶继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顺华。
被告吴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与被告艾顺华、吴贵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