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80号罪犯薛成尧,浙江省苍南县人,住苍南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成尧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2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成尧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成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庭审中,罪犯薛成尧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薛成尧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薛成尧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薛成尧报请假释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成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492分,2013年度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查明,薛成尧已履行罚金20000元,当地村委会、社区管委会及民政部门证实其家庭确有困难。
苍南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同意接收薛成尧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成尧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成尧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2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