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三里店天中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应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和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合。
原审被告: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农资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熊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和合、原审被告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知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驻马店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周口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驳回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知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