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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国与微软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467号
案件名称王世国与微软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世国,微软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国,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法定代表人拉塞尔•潘邦(RussellPangborn)。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总经理。

上诉人王世国因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世国又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世国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世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王世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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