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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692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692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涛,系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建文。

被告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洛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文、坚士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李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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