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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苏永福、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苏永福、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苏永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永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苏永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苏永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钓鱼式”取证方式,起诉广州上百家茶叶经销商和关联上下游商户,该事件已在行业内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包括南方日报在内的多家主流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以苏永福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市���湾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被告苏永福以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永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永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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