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陈秀霞,女,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正山,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琦,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玉燕(南京市下关区斌青服饰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中心路东城工业区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成平。
被告杜成平,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韩,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霞与被告潘玉燕、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杜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霞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秀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霞撤回对被告潘玉燕、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杜成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秀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