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国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6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国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何国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