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8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丁蜀第一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解放东路宜兴市丁蜀第一副食品商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丁蜀第一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一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丁蜀第一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