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唐秀高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唐秀高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秀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秀高,户籍地泸县。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秀娜、李春良,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4)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秀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秀高及辩护人许秀娜、李春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唐秀高在位于本区化龙镇东南村坎头街11号其经营的高升手袋厂内,生产假冒“MICHAELKORS(以下简称MK)”注册商标的手袋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4769元。

2014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上址进行查处,当场缴获假冒“MK”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1328个及制假工具一批,并将被告人唐秀高抓获。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相关的书证、缴获的赃物、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秀高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秀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秀高承认控罪。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唐秀高主观恶性不大,且是初犯;

2、被告人唐秀高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且身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唐秀高在位于本区化龙镇东南村坎头街11号其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高升手袋厂内,生产假冒“MICHAELKORS(以下简称MK)”注册商标的手袋并进行销售,查明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4,769元。

2014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上址进行查处,当场缴获假冒“MK”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1328个、制假工具一批及送货单一批,并将被告人唐秀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秀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番价证(赃)(2014)2666号证明,MICHAELKORS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书、证明、营业执照、缴获的送货单,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罗某平的陈述、证人张某、唐某、黄某、龙某、陈某、罗某、鲁某、肖某、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秀高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秀高无视国家法律,未经MICHAELKORS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手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74,76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唐秀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唐秀高认罪态度好等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数额及社会危害性等,结合被告人唐秀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秀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手袋及制假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