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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诉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诉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号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双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宣宝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妙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俊秀,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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